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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
2025-11-26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简单来说,填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取得的资格证书应当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之内;
二是应当在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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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何确认职业资格证书范围,请查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在国外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填报吗?

答: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教师资格证”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内,是不是每年都可以填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教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资格证、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在取得证书的后续年度发生的进修、学习、年审等“继续教育”均不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注意事项:
1. 同一年度内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只能填报享受其中一个,即最多只能享受3600元扣除优惠。
2.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如果在一个年度内,既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又存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两者属于不同继续教育类型,可以叠加享受。即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享受3600元扣除优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最多可享受400×12=4800元扣除优惠,两者叠加一年最高可享受8400元税前扣除优惠。


如何才能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呢?
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以笔试为主。报考人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政府部门、有关行业协会进行认定发证,如教师资格由教育部具体实施发证,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具体实施发证,税务师资格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具体实施发证。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所不同。由于从业人员多、涉及的门类多,且更注重对实际技能水平的考察,很难组织全国统一的考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主要通过职业资格目录中相应实施部门(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获得。


学历提升、资格证报考咨询:028-84838015、1339817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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