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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 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6-02-26

各有关主考学校:
为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办法》明确了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的实施原则、管理职责、开展条件、实施过程、违规 处理、成绩报送以及档案管理等核心要求,是各主考学校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学校应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稳慎组织实施,确保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推动自学考试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把控质量各主考学校应严格对照《办法》,全面梳理本校网络助学工作,完善配套管理制度,规范实施平台搭建、课程资源审核、考生注册管理、学习过程监管、成绩评定及报送等各环节工作,严格把控工作质量。要强化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健全过程监管机制,防范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优化考生服务各主考学校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全覆盖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准确把握政策办法和操作规范。要多渠道、多形式强化宣传解读,稳慎做好咨询服务,确保“应知尽知”。相关政策宣传和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舆情风险的苗头性问题,应第一时间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2026 年 2 月 25 日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
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 号)、《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 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考委办函〔2013〕9 号)等文件精神,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通过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机制,全面提升考生综合素质与核心能力,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第二条 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工作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特点,以保证质量为核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规范,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导向。

第三条 我省开考的应用型专业中的统考理论课程均可开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实施网络助学综合评价的自学考试课程总成
绩由统考成绩、网络助学综合评价考核成绩组成,具体计分方式为:课程总成绩=统考成绩×60%+网络助学综合评价考核成绩
×40%。其中,若按上述计分方式合成后的课程总成绩低于统考成绩,则按统考成绩认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我省网络助学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统筹组织、指导督促我省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网络助学综合评价课程准入退出机制和质量
监控体系,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三)组建网络助学综合评价课程审核专家组,负责审核主考学校提供的课程资源及作业、练习资源库等。

(四)核查、认定实施网络助学综合评价主考学校的报名、考核、成绩等相关数据。第五条 主考学校是本校实施网络助学综合评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校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办法,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负责本校主考专业相关课程网络助学综合评价的考生报名、诚信教育、教学组织、考务管理、成绩统计及报送等工作,并对考生学习过程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三)负责建设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平台,制作课程资源及作业、练习资源库等,并负责对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对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成绩评定中发生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处理,相关情况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章 开展条件

第六条 (一)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具备国家或者行业认可的信息系统安全、网络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数据安全、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认证。

2.应适配各类主流浏览器和支持各平台客户端(PC 端和移动端等)的访问,并实现不同渠道和方式间的学习数据同步。平台需完成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以符合国家相关教育信息化政策及管理要求。

3.应具备主流学习平台的主要功能。涵盖在线学习、在线考试、身份识别等功能模块,支持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助学机构、考生等多级用户的使用,具备学习、教学、教务(包含知识点练习、阶段作业、综合测评的组织)、资源管理、考核评价等功能。各级管理者可通过平台提供的管理端进行过程监督,查并追溯考生的课程学习过程、考核情况以及身份验证情况等信息。
4.应保证数据安全。考生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与存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考生学习进程以及全部阶段性学习成果等数据不被篡改和泄露。
5.应具备各类防作弊功能。具有考生身份确认与考勤登记功能,运用人脸识别、动态验证等有效技术手段,以确保参与评价的是考生本人。考生有效学习时长(拖拽视频的时长不计入)记录功能应真实且可追溯。具备随机组卷功能进行综合测评,防止考生之间互相抄袭。
6.应具备统计分析功能。可对考生的学习表现、知识点练习情况、阶段作业完成情况以及综合测评成绩等学习状况进行记录与统计分析,形成学习档案。
(二)网络助学综合评价的网络课程应达到以下要求:

1.课程内容应严谨、科学、规范,无任何政治性及意识形态问题,且符合自学考试相应课程考试大纲要求。

2.课程负责人应为高校在职教师,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3.课程内容应拥有自主版权,以视频课件形式展示为主,界面布局合理、导航清晰、整体风格统一、色彩搭配协调,符合课程教学主题;视频播放流畅,能控制播放进度。
4.每门课程的视频总时长不少于 144 分钟/学分,题库中每门课程的题量不少于 400 道题。
第七条 网络助学综合评价面向全省所有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考生开放,考生可报名参加所报主考学校相应课程的网络助学学习。同一课程的网络助学学习,考生不得跨主考学校报名。

第八条 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学习考核内容、参考的教材须和我省自学考试课程教材一致。网络助学综合评价课程教材更新后,主考学校须在 6 个月内完成网络助学课件更新,并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评审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九条 有意愿开展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工作的主考学校须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和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校教学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细则,以学校名义将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详见附件 1)。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课程方可实施网络助学综合评价。

第四章 实施过程
第十条 网络助学综合评价考核成绩通过主考学校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平台取得,统考成绩通过参加自学考试统一考试取得,两部分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
第十一条 网络助学综合评价考核成绩由课程学习、平时作业、综合测评和学习表现四部分组成(见附件 4):
(一)课程学习:对考生实际学习时间、学习过程进行记录、考核。
(二)平时作业: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完成平台知识点练习、阶段测验等交互式作业,根据作业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综合测评:考生在参加统考笔试前,由主考学校统筹安排,通过助学平台进行综合测验;综合测评内容符合考试大纲
规定的命题范围和标准,深度和难度合理。
(四)学习表现:由主考学校根据考生的学习表现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成绩自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起计算,2 年内有效,考生须在有效期内通过该课程统一考试。考生可重复参与网络助学综合评价网上学习,刷新成绩,省教育考试院在进行成绩合成时,以主考学校提供的该课程最高评价成绩为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考试院对各主考学校开展的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全过程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主考学校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主考学校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虚假报名、冒名学习等情况发生,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发生数据泄露、丢失等信息安全问题的,课程内容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等,暂停其网络助学资格。
(三)纵容、协助考生伪造学习记录、篡改考核成绩,或存在虚报、篡改报送数据等行为的,取消其网络助学资格。

第六章 成绩报送及使用
第十五条 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成绩报送主体为主考学校,具体报送办法如下:主考学校按省教育考试院通知要求将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成绩导入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经系统校验后,打印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成绩汇总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成绩将不予认定:

(一)未按规定流程进行考核,出现成绩分布异常、无评分记录或评分标准未执行等情况的。
(二)出现档案缺失关键材料、数据篡改、伪造学习记录等情况的。
(三)成绩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盖章手续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的。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主考学校应当建立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档案管理制度。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档案应包括:考生在线学习、练习、答疑、综合测评等记录数据;《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考核课程成绩登记表》(见附件 5);《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考核诚信学习承诺书》;《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考核课程成绩汇总表》。
第十八条 考生完成当次课程学习且该课程总成绩经省教育考试院确认后,相关档案由主考学校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九条 主考学校应将网络助学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建立例行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网络助学培养考核工作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四川省自学考试课程过程性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1〕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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